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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2021-10-28 12:52:44

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管理机关是南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宁市教育局 ,登记机关是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本单位接受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园路一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举办者广西华盛拍卖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育才双语实验学校原南宁市育才双语实验学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元;出资者:南宁市西乡塘区育才双语实验学校原南宁市育才双语实验学校,金额:100万元 。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初中、普通高中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

(三)办学规模;教学班50个、2550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事会,其成员为7人。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事会会议:

(一)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事会设事长1名,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事会以全体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事长协助事长工作,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事长指定的副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事代为出席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事出席方可举行。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聘任、解聘校长;

(四) 制定发展计划;

(五) 审核预算、决算;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事审阅、签名。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事可免除责任。

     事会记录由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会会议;

(二)检查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长对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事、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事会会议。

 

 党组织建设

二十四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做好党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十六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十七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二十八 本单位支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优先推荐学校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成为党组织班子成员。

二十九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法定代表人

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三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十二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三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三十四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十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十本单位终止,应当在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二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三本单位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附则

四十四本章程经2021514事会表决通过。

四十五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