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2021-10-28 12:52:44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管理机关是南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宁市教育局 ,登记机关是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本单位接受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园路一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举办者:广西华盛拍卖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育才双语实验学校(原南宁市育才双语实验学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南宁市西乡塘区育才双语实验学校(原南宁市育才双语实验学校),金额:100万元 。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初中、普通高中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
(三)办学规模;教学班50个、2550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叁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聘任、解聘校长;
(四) 制定发展计划;
(五) 审核预算、决算;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做好党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支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优先推荐学校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成为党组织班子成员。
第二十九条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4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