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2014-3-28 23:29:4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机制,促进社会化、实事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的良好氛围,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 是指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单位或集体。
第三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是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岗位服务、岗位创优为重点,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四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旨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环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五条 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妇联权益部。
第六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在公、检、法、司、劳动保障、食品卫生、教育、民政和新闻媒体相关栏目等涉及妇女儿童事务的单位和部门开展,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均可参加“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的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切实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保障。
(二)采取便捷措施,实行优先原则,为妇女儿童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切实帮助。
(三)在侦查、检察、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儿童身心特点,充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严厉打击强奸、猥亵、侮辱、拐卖、收买、虐待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
(四)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及未成年罪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教育矫治工作,积极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济。
(五)重视拓展妇女就业渠道,提高妇女就业比例;反对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积极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六)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重视提高家庭教育和妇女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力实施“春蕾计划”,积极消除贫困女童失学、辍学现象。
(七)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和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有关卫生指标;普及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妇幼保健设施和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进行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八)积极做好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做好属于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三无对象”和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
(九)积极推动妇女儿童用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的立法工作,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妇女儿童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发挥传媒优势,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揭露、曝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现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一)制度健全,档案完备,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完善的责任制度。
第三章 评选 表彰 奖励
第八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行业(系统)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评选实行公示制,由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九条 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由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表彰活动,表彰名额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根据各单位推荐上报材料,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岗进行实地检查验收,评选出真正符合条件,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具有导向性和示范作用的“妇女儿童维权岗”予以命名表彰。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授予牌匾。各县区、各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报道“妇女儿童维权岗”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由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县(区)妇联共同进行管理,有行业(系统)、部门主管单位的“妇女儿童维权岗”,由其主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妇女儿童维权岗”实行信息反馈制度,每半年向市“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报维权工作情况,对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妇女儿童维权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部门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区妇联、各行业(系统)、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考核标准,对“妇女儿童维权岗”进行综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市“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妇女儿童维权岗”实行动态管理,市“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各县区妇联、各行业(系统)、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岗”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已命名的“妇女儿童维权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凡“妇女儿童维权岗” 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经核实,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一)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二)发生严重影响系统(行业)、单位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三)在创建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报等情况,经查属实。
第十七条 各县区妇联、各主管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妇女儿童维权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行业(系统)、单位(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